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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6/12阅读:


虞政办综〔2021〕37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实施意见 (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上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

采购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物(服务)采购交易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采购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落实基层小微权力的数字化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21〕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 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清廉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农办〔2018〕52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本区农村产权改革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参考本区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货物(服务)(以下简称村级采购)行为。不动产交易按《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257 号)实施,实施招投标的村级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上虞区村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所称的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意见所称的服务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劳务技术外包或雇佣、安装修理服务、中介委托服务等。

(四)村级采购行为纳入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村级采购监管平台),建立村级采购行为的数字化与流程监督化管理,推进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

村级采购监管平台要按本意见规定建立采购流程管理,记录采购信息,建立预警机制,加强采购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审核部门要按照村级采购监管平台的要求组织开展村级采购和审核管理的业务流程工作。

(五)为规范采购工作和提高采购便利性,通过购买政采云平台服务方式建立村级采购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村采云”平台)。平台营运服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村采云”平台与村级采购监管平台要逐步实现数据自动对接。

(六)“村采云”平台含电子卖场采购和项目采购,建立货物(服务)供应库。在“村采云”平台参与村级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上虞“村采云”上登记加入采购供应商库,接受“村采云”平台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审查。

(七)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意见规定负责辖区内村级采购活动的审核、监督和投诉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采购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及时处理投诉。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办)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级采购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提供村级采购信息平台服务,区产权交易公司为村级采购要求进入区级招投标平台的项目提供服务。

区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村级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村采云”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村采云”系统网络建设与平台运行保障工作、平台采购业务管理、进入平台的供应商管理、采购活动所需专家库建设工作和采购交易业务培训、交易活动咨询等服务。

(八)村级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采购人,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

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村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二、采购当事人

(一)村级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村级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本意见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

(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意见及其相关规定代理村级采购事项,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和采购人所在乡镇(街道)监管。

(四)在村级采购活动中,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其中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等组成人员。

(五)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加入“村采云”平台的,应当具备“村采云”平台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参加纳入区产权交易公司、乡镇(街道)招投标平台村级采购活动的,应当具备区产权交易公司、所在乡镇(街道)招投标平台规定的条件。

(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村级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村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三、采购方式

(一)村级采购方式分“村采云”电子卖场采购、“村采云” 项目采购和“村采云”平台外项目采购。

电子卖场采购具体方式为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项目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二)“村采云”平台和乡镇(街道)确定的采购方式相对应的交易规则开展采购活动,参与交易的各方视为同意相关采购平台制订的规则。交易规则没有明确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村采云” 、区产权交易公司对采购规则与流程应在平台上公开,乡镇(街道)确定的采购规则应在辖区内按要求公开。

(三)货物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统一进入“村采云”电子卖场采购。其中 1 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直接进入“村采云”电子卖场采购; 1万元(含)至 5 万元的,由采购人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按确定的采购方式进入“村采云”电子卖场采购。

服务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村采云”平台和乡镇(街道)已建服务供应商库的,进入库内采购,未曾建立或库内没有相应供应商的,可在库外采购。其中 1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直接组织采购;1 万元(含)至 5 万元的,由采购人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货物(服务)采购金额 5 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纳入乡镇(街道)招投标平台,实施项目采购,按审核后确定的采购方式通过乡镇(街道)招投标平台或进入“村采云”平台组织采购。50 万元(含)以上的,经乡镇(街道)招投标部门审核同意,可进入区产权交易公司平台,原则上实施招标方式采购。

(四)实施招标方式的村级采购,如供应商未达招标要求或招标后未成交,重新申报后才可开展本意见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核同意后可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核同意可开展电子卖场外采购交易:

1.所采购货物(服务)在电子卖场内缺失的;

2.在电子卖场内采购交易二次以上未成交的;

3.所采购货物(服务)的技术、来源等有特别要求的。

(七)采购金额标准按同一项目(批次)同一类型计算,类型没有分清楚或分类不规范的按合并总额计算。类型标准按“村采云”所列大类分类。

四、采购流程

(一)村级采购工作流程一般为采购提议、采购申请、采购审核、组织交易、成交签约、验收结算等过程。

(二)村级采购的相关提议、决定、申请、审核、公示等环节应纳入村级采购监管平台管理。

采购交易结果、履约验收结果、资金支付结果也应通过平台连接、材料上传等方式将信息录入到村级采购监管平台。

(四)采购人有货物(服务)采购需求的,应由相关人员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理由、采购内容与要求、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等。5 万元以下的,由村务联席会议对采购方案进行商议,决定是否采购;5 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采购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的,经村级采购监管平台填报采购申请表,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

在决定采购或向乡镇(街道)提出采购申请前,应对会议通过的采购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应在七天(含)以上(因抢险救灾等应急需要除外)。

(四)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采购人物资采购申请后,组织开展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采购决策程序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审核通过的,转所在乡镇(街道)招投标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采购人未通过审核原因,采购人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申请采购,也可取消采购。

(五)乡镇(街道)招投标部门收到经所在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采购申请后,组织开展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递交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采购信息是否明确、准确,交易方式是否与采购要求对应。审核通过后,通知采购人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采购人未通过审核原因,采购人可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递交进行审核,也可取消采购。

(六)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招投标部门在审核中,根据所在乡镇(街道)的规定,需要报相关领导或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核手续。

(七)收到采购申请后,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招投标部门一般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最长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如确有需要超过 7 个工作日的,应提前向采购人说明,并明确延长的时间。

(八)根据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开展采购交易。根据“村采云”平台显示的交易结果、电子验收单或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九)供应商按合同向采购人交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十)供应商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十一)采购结果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等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应在 7 个工作日以上。

五、采购管理

(一)采购人应落实村级采购监管平台管理人员和“村采云”操作人员,负责监管平台、“村采云”平台的操作管理与工作联系。

(二)区农业农村局、区产权交易公司、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落实村级采购监管平台、“村采云”平台工作人员。

(三)“村采云”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应根据相关制度对加入平台的供应商开展诚信评价管理。

(四)供应商对村级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疑问内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乡镇(街道)招投标部门、“村采云”平台等提出询问,采购人等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涉及采购文件、公告条款、采购具体内容与要求、采购组织过程的,一般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涉及采购方式与标准的,可由乡镇(街道)招投标部门、“村采云”平台等答复。

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等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必要时可出具专家意见。

六)供应商认为村级采购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七)本意见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

(八)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所在乡镇(街道)投诉。乡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并回复,同时将投诉回复及调查结果通知采购人。

区农业农村局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投诉件的答复和处理。

投诉人提交投诉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九)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已签订采购合同的,出现纠纷时可协商处理,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采购人违反本意见及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意见及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按“村采云”平台规则和乡镇(街道)招投标部门、区产权交易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本区以前涉及村级采购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和本区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意见相应条款作适当补充或调整。

(二)本意见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