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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21号)

发布日期: 2018/8/28阅读: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文件

区委办〔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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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20号)精神,创新和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积极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利用中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增加村级收入,促进农村产权有序流动,现就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产权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区坚持突破创新,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登记确权颁证等方面改革探索取得初步成效,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农村产权交易日趋活跃,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为全区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应该看到,我区农村产权交易还存在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品种不丰富、交易场所不健全等问题,难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及经营者对农村产权多样化的需求。甚至在个别地方存在着集体产权低价转让、损公肥私等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加快实施农村各项产权的确权、登记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高效流转,提高农村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增加农村集体收入,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二、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

⒈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局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具体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牵头协调督促工作。区委办、区府办、区农办、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林渔牧局、便民服务中心、国土分局、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管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指导工作。

⒉建立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设在区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区农办下设事业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并提供信息发布、交易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中心接受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⒊各乡镇、街道要统筹整合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等机构,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窗口),配齐相关人员、设备,与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日常业务。

⒋各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点,接受村民(社员)的委托,将相关资料报送给乡镇、街道交易中心。

三、依法有序推进农村产权交易

(一)农村产权交易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⒈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⒉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⒊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⒋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二)农村产权交易的品种与范围

鼓励支持农村各类产权依法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逐步扩大农村产权交易的品种和范围,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涉农知识产权;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公司股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租赁经营权等相关权利的转让交易及大宗商品、大额公共服务的采购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协议、拍卖、招投标、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三)农村产权确权发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各项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产所有权等各项农村产权的确权发证,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及农民个人,为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打下坚实基础。

(四)农村产权信息化交易平台建设

开发建设农村产权信息化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及时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的网上上报、审核、公开;创新探索农村产权的网上竞价交易,交易双方通过网络注册,以网上竞价的方式,实现农村各类产权的公平交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产权交易各方的信用档案,提升产权交易质量,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四、工作要求

⒈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事关农村各方利益的调整,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汇报,抓好产权交易各项工作的进度,协调处理产权交易疑难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围绕农村产权交易,做好交易协调、前期准备及交易的品种设计、程序、审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的深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日常指导及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区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创新农村产权交易各项工作。

⒉落实工作责任。将农村产权交易开展情况列入区对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社会中介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⒊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产权交易的重要意义和措施,认真总结和推广乡镇、街道好经验、好做法,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真正成为加快农村产权流通的重要途径;要加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发布力度,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建设,健全信息网络管理,进一步提高产权交易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附件:

1.绍兴市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绍兴市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

 

绍兴市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  

     副组长:     包朝阳

     员:区委办      (金小军)

           区府办      (马百根)

           区农办      (吴焕九)

           科技局      (陈荣荣)

           监察局      (阮永祥)

           财政局      (茅国清)

           建设局      (陈拥军)

           水利局      (罗国来)

           农林渔牧局  (闻桂珍)

           便民服务中心(杨科钦)

           国土分局    (杜永刚)

                   (沈  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区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办、农林渔牧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绍兴市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农办是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协调和监督部门;区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区农办下属事业单位)是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的日常管理部门;区建设、农林渔牧、水利、国土等农村相关产权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各自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细则并指导做好产权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农办负责抓好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牵头协调督促工作;

区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做好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日常管理;具体做好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工作;

区农林渔牧局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股权等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工作;负责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等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工作;

区水利局配合做好水域经营权等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工作;

区国土局负责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等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农村房产等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处理。

第五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二)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三)负责受理下列农村产权交易业务:

1.涉及跨乡镇(街道)的农村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水域);

2.纳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交易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固定资产和物资购置等农村集体产权及资源;

3.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统筹整合本单位招投标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等工作机构,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点(村)建设,做好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及报送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三)负责受理下列农村产权交易业务:

1.纳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固定资产和物资购置等农村集体产权及资源;

2.辖区内农村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水域);

3.涉及个人(单位)的农村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村股权、农村房产等);

4.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原则上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必须按规定范围纳入区、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公开转让;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交易方式及相关规定可参照《绍兴市上虞区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八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委托书与信息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收到农村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凭联系单到相关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按照各种交易方式的相关规定发布。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收到农村产权受让申请后,须对有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受让人不愿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方可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集体产权交易除外):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可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也可由转让方择优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成交鉴证书》。

第十六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方或者联合受让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农村产权成交鉴证书》、《产权交易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成交鉴证书》。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终止交易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鼓励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产权指导中心或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